原告:会理县马鞍矿山废石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3月,凯龙矿业委派四名大学生到会理县马鞍矿山废石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马鞍矿山公司”)进修,实习期完结后,凯龙矿业至今未按誓约缴纳其代垫的进修工资,马鞍矿山公司据此于2018年8月,向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驳回诉讼,拒绝判令凯龙矿业缴纳其拨付的工资等8.68万元及适当资金占用费,并分担诉讼费、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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