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查会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并购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亿帆生物医药以2.4亿元人民币并购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天康集团”)、赵宽合计持有人的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明确参见公司透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并购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4),并于2015年8月21日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工作,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沦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2016年2月22日,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改名为天长亿帆制药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天长亿帆”)。 诉讼请求: (1)依法证实原告与被告天康集团于2014年12月28日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于2015年1月9日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已于2016年4月16日中止; (2)判令被告天康集团归还原告持有人的天长亿帆70%股权;判令被告天康集团在2015年8月25日前缴纳给原告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265.8万元,未予归还; (3)判令被告天康集团和第三人亿帆生物医药将上述第二项诉请中的股权更改注册到原告名下; (4)如上述第三项催促无法构建,则判令被告天康集团就该股权向原告折价补偿,暂定人民币2.4亿元,明确补偿金额以检验数额不尽相同; (5)判令被告赵宽对诉讼请求第四项分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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