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方:中弘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弘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弘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出版发行公司债券(期)的发行人没能按期遵守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义务,造成本期债券再次发生实质性债权人。东兴证券作为债券的代为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控告催促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债务本期债券应付的本金2.5亿元及适当利息、逾期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本案件的终诉讼结果由债券持有人实际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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