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核委员会。2017年6月9日,墨迹风云科技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核委员递交关于公司专利(专利号:ZL201480000487.1)的违宪宣告催促。2017年12月27日,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核委员会开具《违宪宣告催促审查决定书》(第34329号),宣告上述发明专利保持专利权有效地。2018年1月25日,墨迹风云科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核委员会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催促撤消上述第34329号审查要求,拒绝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核委员会新的做出审查要求。2018年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专利行政诉讼做出行政裁决,裁决撤消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核委员会做出的第34329号审查要求,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核委员会需对上述专利明确提出的违宪宣告催促新的做出审查要求。2018年12月29日,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被上诉人为墨迹风云科技,原审被告为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核委员会,催促撤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做出的裁决,并改判保持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核委员会做出的第34329号违宪宣告催促审查要求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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