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贵州大沙河旅游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方: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4月4日、5月24日、7月5日,大沙河公司与寄居辟公司分别就大沙河仡佬文化国际生态旅游度假区“文家坝统建房一期”、“中国傩城一期”、“三元村统建房一期”工程签定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约》。大沙河公司指出寄居辟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且未缴纳“中国傩城一期”工程的还款保证金,不应分担违约责任,故明确提出仲裁申请人。 仲裁催促:判决被申请人(1)缴纳违约金10,161.62万元;(2)分担本案仲裁费用、财产挽救费用、挽救借贷费用、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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