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海安新丰液化气有限公司。2011年,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原告)在投资海安新丰项目时,因海安新丰液化气有限公司(被告)债权人,导致我公司较小经济损失,至今为止,海安新丰液化气有限公司在客户资源与站点过渡、员工移往、工程款缴纳等问题上仍没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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